(2006年2月7日 证监基金字〔2006〕14号)
为规范行政许可的审核程序,提高审核效率,现就基金管理公司设立分支机构、变更名称和修改章程等行政许可事项审核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基金管理公司设立分支机构,应当向其拟设立地的证监局提出申请。
二、基金管理公司变更公司名称,应当向其经营所在地证监局提出申请。
三、基金管理公司修改公司章程(涉及变更股东、注册资本、股东出资比例、住所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重大事项的除外),应当向公司经营所在地证监局提出申请。
基金管理公司应积极配合各证监局,做好相关工作。
本通知自发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