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有关部门:
根据《市委办公室、市政府办公室关于成立十堰市扶持革命老区建设委员会的通知》(十办文〔2005〕21号),为便于工作,经研究,从即日起启用十堰市扶持革命老区建设委员会、十堰市扶持革命老区建设委员会办公室印章各一枚。
二○○五年十月十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