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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同市人民政府关于废止部分市政府规章的决定

    经2005年10月10日市人民政府第29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市人民政府决定废止部分市政府规章,现予以公布施行。

市长  郭良孝

2005年10月10日

    2005年10月10日市人民政府第29次常务会议研究决定,废止以下市政府规章:

    一、《大同市污染治理专项基金使用管理办法》(大同市人民政府令第29号)

    二、《大同市科学技术进步奖奖励办法》(大同市人民政府令第34号)

    三、《大同市酒类专卖管理办法》(大同市人民政府令第36号)

    四、《大同市“一日游”管理办法》(大同市人民政府令第37号)

    本决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