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济南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市属企业办中小学移交地方管理工作中对区级转移支付经费有关问题的通知

有关区政府,市政府有关部门:

    为做好2005年市属企业办中小学移交地方管理经费转移支付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学校移交过渡期间经费按市政府济政发〔1996〕58号文件执行。

    二、市财政以实际每年移交经费(见附表)为基数,按规定比例对区级财政进行转移支付。经市教育、人事、财政等部门研究确定的超编人员经费计入本次移交基数。提取的在职人员养老金用于离退休人员费用的发放,不足部分按照有关规定由区政府统筹解决。

    三、学校移交后新增的各种费用支出,不列入移交经费基数,由区财政自行承担。

    济南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OO五年九月十九日

    附表:

    2005年市属企业办中小学移交经费转移支付情况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