稽查局,各分局、县(市)局:
现将辽宁省财政厅、辽宁省地方税务局《转发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铁路企业分离办社会职能工作中有关费用支出税前扣除问题的通知》(辽财预〔2005〕269 号)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ΟΟ五年八月二十六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