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财政法规
市民政局、市财政局关于调整本市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通知

各区、县人民政府:

    经市政府批准,本市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从今年8月起,由原人均290元/月,调整为人均300元/月,所需资金按原渠道由市、区县财政分担。

    特此通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