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财政法规
河北省财政厅、河北省国家税务局转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钢坯等钢铁初级产品停止执行出口退税的通知的通知

各市财政局、国家税务局:

    现将《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钢坯等钢铁初级产品停止执行出口退税的通知》(财税[2005]57号)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