稽查局,各分局、县(市)局:
现将辽宁省财政厅、辽宁省地方税务局、辽宁省民政厅《转发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民政部关于生产和装配伤残人员专门用品企业免征所得税的通知》(辽财预〔2004〕520号)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ΟΟ五年一月六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