稽查局,各分局、县(市)局:
现将辽宁省财政厅 辽宁省地方税务局所转发的《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国有企业办中小学教师待遇问题有关所得税政策的通知》(辽财预[2004]340号)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ΟΟ五年一月六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