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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连市财政局 大连市农村经济发展局关于印发《大连市财政扶贫开发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各区市县财政局、农村经济发展局:

    现将《大连市财政扶贫开发专项资金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大连市财政局

    大连市农村经济发展局

    二○○四年六月一日

    大连市财政扶贫开发专项资金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规范财政扶贫资金管理,提高财政扶贫资金使用效益,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促进农民增加收入若干政策的意见》(中发[2004]1号)和《大连市人民政府关于改进和加强财政管理工作的通知》(大政发[2004]15号)等规定,结合大连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财政扶贫开发专项资金(简称扶贫资金,下同)是指市财政安排的用于农村贫困村、户开发生产项目的专项资金。农村贫困村由大连市人民政府确定。

    第三条扶贫资金扶持的项目主要包括:

    (一)能够直接增加贫困户收入的各类开发性生产项目,重点是种植业、养殖业项目;

    (二)有利于改善贫困村生产生活条件的基础设施建设项目;

    (三)能够带动贫困户增加收入的农业开发项目。

    第四条  扶贫资金要充分体现贫困户直接受益的原则,除了对有利于改善贫困村生产生活条件的基础设施项目外,直接面对贫困户。

    第五条  各乡镇要从本地实际出发,以尊重群众对项目的选择权为原则,面向市场,确定优势产业,科学选择扶贫开发项目。外来企业及大户投资项目,必须经当地农民认可。

    第六条  各区、市、县农发局、财政局要对本地扶贫项目组织专家进行科学论证,编制年度县级扶贫项目计划,并对当年扶持项目按轻重缓急排序,经县级政府批准后,于当年4月30日之前报市农发局和市财政局。

    第七条  市农发局、市财政局接到申请后,根据大连市扶贫计划,初步确定扶贫项目。

    第八条  初步确定的扶贫项目,采取公示审核制度,属于村集体项目,在乡镇范围内公示;属于贫困户项目,在村内进行公示。

    第九条  公示期为7日。在此期间,如有举报,各区、市、县农发局、财政局应立即组织调查,凡未经查证属实的项目,当年不予扶持。

    第十条  经公示无异议的项目,经市农发局确认后报市财政局,市财政局将扶贫资金拨付到县财政扶贫资金专户。

    第十一条  各区、市、县拨付扶贫资金实行县级报账制,如果项目支出金额在财政补助额之内,由县财政采取报账制的方式直接支付。报账程序:

    (一)具有扶持项目的村和贫困户,以村委会名义根据项目实施进度及资金支出情况填制《财政扶贫项目支出明细表》,向乡镇财政所提出申请,乡镇财政所经过审核并由乡镇政府主管领导签署意见后,统一填报《财政扶贫资金报账申请表》,同时出具报账有效文件及原始支出凭证,向县财政局、农发局提出报账申请。

    (二)县财政局对各种凭证的真实性、合法性、完整性及项目实施情况(此项内容必须由县扶贫办提出审核意见)进行严格审核,经审核合格后,从财政补助的扶贫资金中对发生的项目支出予以核销。

    第十二条  项目完成后,由县扶贫办、县财政局及乡镇政府组成项目验收组,对已完成的项目进行验收,并填写《╳ ╳ ╳县财政扶贫项目完工验收单》。

    第十三条  乡镇政府对其所提供的支出凭证的真实性负责,一经查出与实际不符,停止其报账,并追究有关责任人的责任。

    第十四条  县农发局对扶贫项目进行跟踪监督,扶贫项目一经确定,督促贫困村和贫困户严格按要求组织项目的实施,未经批准不得随意改变项目建设地点和内容。

    第十五条  扶贫资金必须直接用于贫困村开发扶贫项目,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截留、挤占和挪用,对违反规定的责任单位和责任人,由相关部门依据国家有关规定予以处罚。

    第十六条  财政部门负责扶贫资金的管理和监督,并对扶贫项目进行绩效考核。项目乡镇要按照资金到户到项目的原则,对扶持的项目按户填写《贫困村财政扶贫资金项目户登记卡》,并向县财政局、县农发局反馈项目实施进度和资金使用情况。

    第十七条  各乡镇政府要切实加强对贫困村扶贫开发工作的领导,乡镇党委书记和村支部书记为第一责任人,实行责任追究制。

    第十八条  本办法由市财政局、市农发局负责解释。

    第十九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原大连市农村工作委员会、大连市财政局《关于印发<大连市扶贫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大农发[1999]15号)文件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