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税务分局:
现将省经贸委、省财政厅、省劳动保障厅、省国税局、省地税局《转发国家四部委关于进一步明确国有大中型企业主辅分离辅业改制有关问题的通知》(粤经贸企改[2003]335号)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广东省经贸委、广东省财政厅、广东省劳动保障厅、广东省国家税务局、广东省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四部委关于进一步明确国有大中型企业主辅分离辅业改制有关问题的通知
东莞市地方税务局二○○三年十月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