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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促进小企业发展协调办公室、上海市劳动保障局、上海市财政局关于印发《上海市小企业欠薪保障金收缴及使用实施细则》的通知

各委、办、局、控股(集团)公司、市社会保险事业基金结算管理中心及有关企业:

    为贯彻实施《上海市小企业欠薪基金试行办法》(沪府发[1999]43号)和《关于本市小企业欠薪保障金收缴的实施意见》(沪府发[2000]38号),我们制订了《上海市小企业欠薪保障金收缴及使用实施细则》,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上海市促进小企业发展协调办公室
上海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
上海市财政局

    二00三年四月二十八日

    上海市小企业欠薪保障金收缴及使用实施细则

    为贯彻实施《上海市小企业欠薪基金试行办法》(沪府发[1999]43号)和《关于本市小企业欠薪保障金收缴的实施意见》(沪府发[2000]38号),现就小企业欠薪保障金(以下称“欠薪保障金”)的收缴及使用,制订如下实施细则:

    一、管理机构上海市小企业欠薪保障金委员会下设办公室(以下称“保障金办公室”),负责欠薪保障金的收缴、使用及追偿。保障金办公室由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市促进小企业发展协调办公室及市财政局派员组成,设在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

    欠薪保障金由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设专户管理。

    二、收缴范围欠薪保障费由市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统一征收。

    (一)用工在300人及其以下的企业(以下称“企业”)均须缴纳欠薪保障费,具体人数以收缴当月企业缴纳社会保险费人数确定,但协保人员不列入征收欠薪保障费的企业人数统计。

    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企业,可暂不缴纳欠薪保障费:

    1.符合《中小企业标准暂行规定》(国经贸中小企[2003]143号)中大中型企业标准的;

    2.市级经济开发区管理单位。

    企业因情况变化而具备上述情形之一时,可向保障金办公室申请办理停止缴纳欠薪保障费的手续。

    (二)凡在工商行政部门登记注册的企业都应按户缴纳欠薪保障费。数家企业合用一个社会保险缴费帐户的,应根据符合缴费条件的企业实际户数,按户缴纳,各社会保险费结算单位应如实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告知帐户内的企业状况。

    三、缴纳标准(一)每户企业每年缴纳一次欠薪保障费。新设立的企业,设立当年的缴费标准为上一年度本市职工月平均工资的30%;已设立的企业,用工人数在100人以下(含本数)的,为60%;用工人数在101人至200人的,为80%;用工人数在200人以上的,为100%.(二)欠薪保障费按年缴纳,按自然年度计算。欠薪保障费在企业成本费用中列支。

    四、垫付范围欠薪保障金的垫付范围包括:

    (一)企业应付而逾期未支付给职工的工资;

    (二)企业未依法按期足额缴纳的社会保险费。

    五、申请条件按规定缴纳欠薪保障费的企业,具备下列条件之一,可申请欠薪垫付:

    (一)企业因歇业、被人民法院宣告破产等进入清算程序,因其资产暂时无法变现,或其资产不足偿付欠付工资或欠缴社会保险费的。但企业投资人注册资金未按规定全部到位,或企业债权债务已有担保或另有清偿责任承担者的除外。

    (二)企业法定代表人(或经营者)隐匿,停止经营,无法偿付欠付工资或欠缴社会保险费,人民法院在执行生效的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裁决文书或劳动行政监察部门申请执行文书或人民法院判决文书的过程中,因被执行的资产暂时无法变现,或被执行资产不足以偿付欠付工资或欠缴社会保险费的。

    (三)市有关部门处理涉及劳动纠纷的重大突发事件中,需要垫付企业欠付工资或欠缴社会保险费的。

    六、申请办法符合本办法第四条规定条件的企业,按照以下办法申请欠薪垫付:

    (一)进入清算程序的企业,由依法成立的清算组织提出申请,并提供以下材料:

    1.要求垫付欠薪的申请;

    2.企业当年度和上年度缴纳欠薪保障费的凭证;

    3.企业依法成立清算组织的凭证;

    4.经具有法定资格的中介机构出具的资产评估意见书或清算报告;

    5.实际欠付工资或欠缴社会保险费的凭证;

    6.由清算组织出具的偿还垫付欠薪的承诺书。

    (二)法定代表人(或经营者)隐匿的企业,由人民法院出面并提供下列材料,作为企业或职工要求垫付欠薪的申请凭据:

    1.人民法院要求保障金办公室给予垫付欠薪的函件;

    2.企业当年度和上年度缴纳欠薪保障费的凭证;

    3.生效的裁判文书;

    4.中止执行或终结执行裁定书。

    (三)因处理重大突发事件,需要使用欠薪保障金的,由处理事件责任部门提出申请,并提供以下材料:

    1.要求垫付欠薪的申请;

    2.企业当年度和上年度缴纳欠薪保障费的凭证;

    3.实际欠付工资或欠缴社会保险费的凭证;

    4.上海市劳动关系协调联席会议办公室出具的同意证明。

    保障金办公室可依据实际情况,要求申请者提供其他相关材料。

    七、垫付数额的核定(一)保障金办公室根据企业现有劳动合同关系的职工人数和实际情况核定垫付其欠发的工资和欠缴的社会保险费数额,核发人数最多不超过300人,核发数额最多不超过六个月。垫付的月工资标准按本市职工月最低工资标准确定。垫付的社会保险费(含单位及个人缴费部分)缴费基数按本市职工月最低工资标准确定。

    (二)欠薪垫付属一次性垫付。每户企业在一个自然年度内只能申请一次。

    八、垫款的拨付与使用保障金办公室核准申请后,按以下方式拨付垫款:

    (一)进入清算程序的企业。工资部分,保障金办公室将核定的垫付款额划入清算组织指定的专用帐户,由清算组织负责发放。社会保险费部分,保障金办公室将垫付款额直接划入企业社会保险专项帐户;

    (二)法定代表人(或经营者)隐匿的企业。工资部分,保障金办公室将核定的垫付款额划入人民法院指定的帐户,由法院负责发放。社会保险费部分,保障金办公室将垫付款额直接划入企业社会保险专项帐户;

    (三)处理重大突发事件所需垫付款项,工资部分,保障金办公室将核定的垫付款额划入处理事件责任部门指定的帐户,由该部门负责发放。社会保险费部分,保障金办公室将垫付款额直接划入企业社会保险专项帐户。

    发放单位在收到拨付垫款后应于十日内发放完毕,并在发放后的五个工作日内将发放凭证送交保障金办公室。

    九、垫款的偿还与追偿保障金办公室具体负责对欠薪垫款的追偿。

    接受欠薪垫款的企业应按以下规定将所欠款项一次划入保障金办公室指定的帐户:

    (一)进入清算程序的企业,在企业清偿中,应将欠薪垫款列入优先清偿顺序。清算组织应在资产变现后三天内,向保障金办公室偿还所欠垫款;

    (二)法定代表人(经营者)隐匿的企业,人民法院应按执行所得,优先向保障金办公室偿还欠薪垫款;

    (三)处理重大突发事件接受欠薪垫款的,处理事件责任部门应在事件处理完毕后,及时向保障金办公室偿还欠薪垫款。

    企业因资产不足等客观原因确实无法全部或部分偿还欠薪垫款的,应提供以下材料,经保障金办公室提请市小企业欠薪保障金委员会予以确认:

    (一)清算组织应提供财产明细表、资产负债表和财产分配方案;

    (二)人民法院应出具终结执行的证明文书;

    (三)重大突发事件责任部门应提供市劳动关系协调联席会议办公室出具的证明。

    十、其他(一)保障金办公室在每年第四季度向市欠薪保障金委员会提交使用计划,经审核同意后,由保障金办公室负责使用。

    保障金办公室每年末向市欠薪保障金委员会报告本年度欠薪保障金收缴、管理和使用情况,并适时向社会公布。

    (二)保障金办公室在必要时可委托会计师事务所审核欠薪垫付的申请材料或代理具体追偿事宜。

    (三)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