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区县财政局:
现将北京市物价局《关于北京市行政事业性收费票据等收费标准的函》(京价收字〔2000〕425号)转发给你们,并根据我局清理自身收费项目的具体情况,做如下具体规定,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取消《北京市行政事业性收费缴款书》、《北京市行政事业性收费通知书》和《票据购领证》三项工本性收费,由市财政局票据中心免费发放。
二、请各区县财政局到市物价局办理相关的变更手续。
特此通知。
北京市物价局关于北京市行政事业性收费票据等收费标准的函
京价(收)字〔2000〕425号
二○○○年十一月十四日
市财政局:
你局《关于调整北京市行政事业性收费票据收费标准的函》收悉。为贯彻执行国务院“收支两条线”的有关规定,落实票款分离工作,根据国家计委、财政部的有关规定,同意调整北京市行政事业性统一收费票据等收费标准,并制定其它票据的收费标准。具体如下:
一、《北京市行政事业性收费票据》每本12元。
二、《北京市行政事业单位统一银钱收据》每本12元。
三、《北京市统一罚款票据》每本12元。
四、《北京市统一罚没物票据》每本12元。
五、《北京市行政事业性收费缴款书》每本18元。
六、《北京市行政事业性收费通知书》每本12元。
市区县财政局持本通知到市区县物价局办理《收费许可证》变更手续,并使用统一收费票据方可收费。
特此复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