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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关总署公告2005年第70号(关于公布2006年版《享受货物贸易优惠措施的香港货物原产地标准表》和《享受货物贸易优惠措施的澳门货物原产地标准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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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内地与香港关于建立更紧密经贸关系的安排》和《内地与澳门关于建立更紧密经贸关系的安排》及其补充协议,现将《享受货物贸易优惠措施的香港货物原产地标准表(2006年版)》和《享受货物贸易优惠措施的澳门货物原产地标准表(2006年版)》(以下简称《标准表》,见附件12)予以公布,自200611日起执行。《标准表》中使用了简化的货物名称,其范围与2006年《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税则》中相应税号的货品一致。

特此公告。

附件:1.享受货物贸易优惠措施的香港货物原产地标准表(2006年版)

   2.享受货物贸易优惠措施的澳门货物原产地标准表(2006年版)

二○○五年十二月三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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