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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财政局、中国人民银行营业管理部关于征收公路客运附加费预算管理问题的通知

市交通局、市出租汽车管理局、各区县财政局、国库各区县支行:

    根据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财政部、交通部《关于规范公路客运附加费增加公路建设资金的通知》(计价管〔1998〕1104号)和《关于下发公路客运附加费征收管理规定的通知》(京政管字〔1999〕078号)精神,经市政府批准,我市开征“公路客运附加费”,现将有关预算管理问题规定如下:

    一、预算级次“公路客运附加费”作为公路建设基金,属市级基金收入,全部缴入市级金库。

    二、预算科目“公路客运附加费”收支分别列入1999年国家政府基金预算收支科目中“8006公路建设基金收入”和“8006公路建设基金支出”科目。

    三、缴库办法由缴款单位填开“一般缴款书”,预算科目名称栏填写“8006公路建设基金收入”,备注栏填写“公路客运附加费收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