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会计资讯
法律法规
初级职称
中级职称
注册会计师
管理会计师
继续教育
首页
>
财政法规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明确对查补税款不得享受先征后退政策的批复
发文文号:财政部[1998]80号 颁布日期:1998-05-11
颁布单位: 法规类型:财政法规
所属行业:行政事业 所属地区:全国 时效性:有效
《关于对查补税款是否享受“先征后返”优惠政策的请示报告》(财驻陕监字(98)第087号)收悉。经研究,明确如下:
为严肃财经法纪,对于税务机关、财政监察专员办事机构、审计机关等执法机关根据税法有关规定查补的增值税等各项税款,必须全部收缴入库,均不得执行由财政和税务机关给予返还的优惠政策。
1998年5月1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