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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财政局关于农口事业单位实行新的事业单位财务规则和会计制度的补充规定的通知

市级农口各事业单位:

    根据财政部《事业单位财务规则》和《农业事业单位财务制度》,结合北京市农业事业单位的具体情况,以及在新的事业单位会计制度试点操作过程中遇到的问题,我们特做以下补充规定。

    一、固定资产管理

    1.根据《事业单位财务规则》,事业单位的固定资产分为六类,比照企业财务规则,每类固定资产的使用年限分别为:

    (1)房屋和建筑物:

    事业办公用房  40年

    简易房  15年

    水电站大坝  50年

    其他建筑物  20年

    (2)专用设备:主要指农、林、牧、水产等部门使用的专门生产工具、器具,一般使用年限定为12年。

    (3)一般设备:

    运输设备  10年

    通讯设备  8年

    办公设备(包括计算机、电视机、复印机、文字处理机等)使用年限为5-8年。

    (4)文物和陈列品、

    (5)图书类为永久使用的固定资产,

    (6)其他固定资产由主管部门与财政部门商定后确定使用年限。

    2.对于原承包期间实行企业化管理、现已纳入事业单位管理的单位,固定资产计提折旧,不设固定基金科目,在新旧帐结转时,以固定资产原值抵减累计折旧后的固定资产净值转入固定资产和固定基金帐户,帐务结转后不再计提折旧,按统一规定提取修购基金;对现在继续实行企业化管理的事业单位可继续执行现有的固定资产管理办法。

    二、专用基金的管理

    1.原事业单位在包干结余中提取的奖励基金,转入职工福利基金帐户,今后年度奖励基金不再从结余中提取,按有关规定直接列支。在结余资金中暂按50%提取职工福利基金,剩余50%部分转入事业基金,用以弥补以后年度收入不足,平衡预算。

    2.单位根据事业收入和经营收入总额的5%计提修购基金。

    三、收入的管理

    1.单位固定资产租赁收入记入经营收入科目。

    2.根据大收大支的原则,在拨入专款和拨出专款科目中分别设立基本建设拨款和基本建设支出二级科目,核算国家用于事业单位基本建设的收支收况。

    四、事业单位的经营结余在年终转入结余分配,亏损则不予结转,严禁以事业单位的事业收入弥补经营亏损。

    五、主管部门下属的二级、三级实行工效挂钩的单位可在相关会计科目中设立应付工资和工资增长基金二级科目,核算单位应付给职工的工资总额和单位职工工资增长部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