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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财政局转发财政部关于印发行政单位会计制度和关于行政单位新旧会计制度衔接问题的通知

市级各单位、各区县财政局:

    现将财政部财预字[1998]49号《关于印发〈行政单位会计制度〉的通知》和财预字[1998]57号《关于行政单位新旧会计制度衔接问题的通知》转发给你们,请按照执行。并结合我市情况补充规定如下:

    一、“经费包干结余”的衔接

     1.属于原“经费包干结余”中的“包干结余”直接转入新制度中“结余”科目下的“经常性结余”明细科目。

    2.属于原“经费包干结余”中“专项结余”(不包括个人部分的专项),已完成项目的结余,比照“包干结余”结转;未完成项目的结余,转入新制度中“结余”科目下的“专项结余”明细科目。

    二、“市镇居民肉食价格补贴”结余(包括财政部门欠拨单位部分),直接转入新制度中的“拨入经费”科目下“拨入专项经费”明细科目,结转下年继续使用(欠款部分财政部门继续核拨)。

    三、“固定资产”、“固定基金”按1997年底帐面数额结转,固定资产标准调整后,不符合固定资产标准的资产,待财政部门规定后调整。

    在新制度执行过程中如有问题,请及时反映。

    财政部关于印发《行政单位会计制度》的通知

(财预字[1998]49号  一九九八年二月六日)

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各中直机关,各人民团体,全国人大常委会办公厅,全国政协办公厅,高法院,高检院,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

    为规范行政单位的会计核算行为,我部重新制定了《行政单位会计制度》,现发给你们。本制度从1998年1月1日起执行。我部1988年制发的《事业行政单位预算会计制度》同时废止。执行中有何问题,请及时函告我部。

    附件:行政单位会计制度(另行印发)

    财政部关于行政单位新旧会计制度衔接问题的通知

(财预字[1998]57号  一九九八年二月十九日)

    党中央有关部门,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各人民团体,全国人大常委会办公厅,全国政协办公厅,高法院,高检院,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

    根据财政部1998年2月6日发布的《行政单位会计制度》规定,《行政单位会计制度》自1998年1月1日起开始执行,行政单位原执行的《事业行政单位预算会计制度》同时废止。鉴于新制度下发较晚,单位已按原制度建立1998年新账,为实现新旧会计制度的平稳过渡,保证新制度的顺利实施,现将有关行政单位会计新旧账务衔接问题做如下规定:

    一、凡是1998年账务核算内容不多的单位,可以重新办理建立新账工作。具体方法为:

    (一)根据年终决算转账的“资金活动情况表”结合账簿记录编制年终结算转账的“资产负债表”(附件一)。

    (二)行政单位年终结账后有关科目内容调整如下:

    1.货币资金的结转将原“经费现金”、“库存现金”科目余额合并转入新制度中的“现金”科目。

    将原“经费存款”、“其他存款”科目余额合并转入“银行存款”总账科目,总账科目下可按资金的种类分设明细科目。

    将原“有价证券(预算内)”、“有价证券(预算外)”合并转入“有价证券”总账科目。

    2.往来款项的结转将原“经费暂存”、“暂存款”科目余额全部转入“暂存款”科目。

    将原“经费暂付”、“暂付款”、“应返还限额”、“合同预付款”、“借出款”科目余额全部转入“暂付款”科目。

    3.其他资产的结转将原“经费材料”、“库存材料”科目余额合并转入“库存材料”科目。

    将原“固定资产”、“固定资产基金”科目余额分别转入“固定资产”、“固定基金”科目。

    4.收入支出的结转将原“拨入经费”科目余额中属于1997年度的累计拨入经费余额(含1997年经费余额)与“拨出经费”科目中拨付所属单位1997年度的累计拨出经费(含1997年部分)相抵消后的差额转入“结余”科目。

    将原“拨入经费”科目余额中属于预拨1998年度的经费仍转入“拨入经费”科目。凡是预收拨入下年度经费通过“经费暂存”科目反映的,应将其转入新年度“拨入经费”科目。

    将原“拨入专项资金”科目余额(不含预收1998年部分)与“拨出专项资金”科目余额(不含预拨1998年部分)、“专项资金支出”科目余额之和相抵消后的差额转入“结余”总账科目,并通过“结余”下设二级科目----“专项结余”单独反映。将原“拨入专项资金”科目中属于预拨1998年专项资金部分转入“拨入经费”科目及相应的“拨入专项经费”二级科目。

    将原“拨出经费”(或“经费暂付”)科目余额中属于预拨所属单位1998年度的经费以及“拨出专项资金”科目中属于预拨1998年的专项资金转入“拨出经费”科目。其中属于专项部分应转入“拨出专项”二级科目。

    将原“经费包干结余”、“下级上缴收入”、“专用基金收入”、“服务收入”科目余额全数转入“结余”科目。其中,“下级上缴收入”采用转入原“预算外资金收入”的单位,不再重复结转。

    5.其他科目的结转将原“应缴预算收入”、“应缴财政专户款”科目余额相应转入“应缴预算款”、“应缴财政专户款”科目。

    将原“个人住房资金”、“缴存公积金”科目余额及相应的结存资金转入单位设置的辅助登记簿。

    有关新旧会计科目的转换可参考附件二“行政单位新旧会计科目余额衔接表”。

    (三)根据资产负债表所列各科目余额记入1998年新账。

    (四)将1998年以来发生的会计事项补记入账。

    二、凡是1998年账务核算内容较多,重新建账工作量较大的单位,可以办理年中转账。具体方法为:

    (一)根据1997年决算结账的“资金活动情况表”按本“通知”“一”中第(一)-(三)的要求建立新账。

    (二)于2月份月末日办理1998年各总账的结账,结出各总账账户的收付方发生额和累计余额。使用多栏式账簿的,应结出各专栏的累计发生额。

    (三)根据附件三“总账发生额及累计余额衔接表”所列的新旧会计科目本期发生额和累计余额的对应关系,分别按新科目并调整出1、2月份的本期发生额和累计余额,并将有关数字分别记入新账1、2月份的借、账方本期发生额和累计余额栏,以及相应的多栏式账簿各专栏。

    明细账也应根据总账科目的对应关系相应调整。

    (四)单位原账簿于1998年3月1日起停止使用。做为会计档案妥善保管。待本会计年度结束后,与1998年其他会计档案归并存档。

    附件:1.资产负债表(结账后)

          2.行政单位新旧会计科目余额衔接表

          3.新旧会计总账发生额及累计余额结转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