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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修改《江西省集体矿山企业和个体采矿矿产资源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的决定

    江西省人民政府关于修改〈江西省集体矿山企业和个体采矿矿产资源监督管理暂行办法〉》已经1998年1月9日省人民政府第80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予发布施行。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的规定,省人民政府决定对《江西省集体矿山企业和个体采矿矿产资源监督管理暂行办法》作如下修改:

    删除第二十五条。

    本决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江西省集体矿山企业和个体采矿矿产资源监督管理暂行办法》根据本决定作相应的修正。

    1998年2月1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