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区县财政局:
现将京价(收)字第438号文件关于《北京市行政事业统一收费标准的函》转发给你们,请依照执行。
附:关于“北京市行政事业统一收费票据”工本费标准的函。
北京市物价局关于“北京市行政事业统一收费票据”工本费标准的函
京价(收)字[1997]第438号
市财政局:
你局“关于北京市行政事业统一收费票据价格的函(京财综[1997]2184号)收悉。根据原国家物价局、财政部的有关规定,同意市区县财政局向行政事业单位出售的”北京市行政事业统一收费票据“工本费为每本3.3元。
市区县财政局持本函到市区县物价局办理《收费许可证》变更手续。
本函自文到之日起执行。
特此复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