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地(市)财政局、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
现将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财税字[1997]116号)《关于发布(境外所得计征所得税暂行办法)(修订)的通知》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境外所得计征所得税暂行办法(修订)》的通知
山西省财政厅一九九七年十二月二十四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