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地(市)财政局、国家税务局:
现将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海关总署(财税字[1997]126号)《关于使用新疆棉生产出口产品实行零税率管理办法的通知》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海关总署关于使用新疆棉生产出口产品实行零税率管理办法的通知
山西省财政厅一九九七年十一月十七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