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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财政局、北京市环境保护局关于转发财政部《国家环境保护局关于用排污费补助环境监测仪器设备购置有关问题》的通知

各区县财政局、环保局:

    现将财政部、国家环境保护局财工字[1997]277号《关于用排污费补助环境监测仪器设备购置有关问题的通知》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