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委、办、局、总公司、各区、县国有资产管理局:
现将财政部、国家国有资产管理局《关于国有企业清产核资土地估价后有关问题的通知》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财政部国家国有资产管理局关于国有企业清产核资土地估价后有关问题的通知(财清字〔1996〕8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