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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物价局 北京市财政局关于收取机动车交通安全费的批复

市公安局:

    你局京公交字(1993)441号“关于目前各区县收取机动车交通安全管理费的情况和今后的意见的请示”已经市政府批准,同意市公安交通管理局收取机动车交通安全费。现将具体事宜批复如下:

    一、收费范围

    凡本市行政区域内的动机车所有者,均应按规定缴纳机动车交通安全费。

    各国驻华大使馆、联合国驻京机构、外籍黑色号牌的机动车及特种车(即警备车、消防车、工程救险车、救护车)、公共电汽车、清洁车、拖拉机等农用机械和军队、武装警察部队号牌的机动车、外省市持续在京不足3个月的机动车所有者,不收取机动车交通安全费。

    二、收费标准

    摩托车每辆每年20元;其它机动车每辆每年40元。

    三、财务管理

    机动车交通安全费纳入预算外资金管理,主要用于雇佣交通安全员和弥补各区县安委会的办公经费。各级公安交通管理部门要建立健全帐目,专款专用,不准挪做它用。

    各级审计、财政部门要对这项收费进行监督和检查。

    四、市公安交通管理局须到市物价局办理《收费许可证》,使用财政部门统一印制的收费票据,方可收费。

    本批复自1994年1月1日起执行。执行中遇到问题,请及时向我们反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