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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西壮族自治区财政厅关于区内分税制财政管理体制改革简介

各地、市,县财政局,税务局,国有资产管理局,区直各单位:

    分税制财政管理体制已于今年一月一日起实施。为了帮助各地财税部门和国有资产管理部门工作中更好地贯彻执行和学习、宣传分税制财政管理体制,我厅组织有关人员编写了区内分税制财政管理体制简介,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学习。

    附件:区内各税制财政管理体制改革简介

广西壮族自治区财政厅
一九九四年三月十六日

广西壮族自治区财政厅关于
区内分税制财政管理体制改革简介
(94)桂财办字第19号

    一、分税制财政体制改革的必要性

    实行分税制改革,是中央作出的重大决策,是经济体制改革的重要内容。

    我区现行的财政包干体制,虽然在前些年对促进各地发展经济、开发财源、增收节支曾塌过积极作用。但随着形势的发展,各级财力发生了较大变化,现行财政体制已经不适应我区经济建设、改革开放和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的需要,必须尽快加以改革。

    按照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要求,参照中央对我区的体制,结合我区实际,实行分税制改革,一是有利于逐步规范各级的分配关系,调动各级积极性;二是有利于理顺各级政府之间的财力分配,逐步解决各地区财力差距拉大的矛盾;三是有利于加强税收征管,减少收入流失,使财政收入增长与经济发展相适应;四是有利于建立、健全分级预算制度,明确各级职责权限,强化预算管理职能和财政宏观调控职能。

    二、分税制财政体制改革的指导思想与基本原则

    这次分税制改革的总的指导思想是:在中央对我区分税制财政体制的基础上,结合我区的实际情况,合理划分我区各级的事权及其相应的支出范围;在财力分配上,根据事权与财权相一致和分极管理的原则,划分区本级固定收入,地、市、县固定收入和区本级与地市、地市与县共享收入;核定各级财政的收支数额,逐步实行比较规范的区本级财政对地市、地市对县的税收返还和转移支付制度,强化财政宏观调控职能;建立和健全分级预算制度,明确各级预算管理的职责权限,强化各级预算约束。

    根据这一指导思想、分税制改革的基本原则是:

    (一)正确处理各级的分配关系。既要充分考虑各地的既得利益,又要适当集中部分财力,适当增强自治区本级财政的调控能力。同时,通过规范和稳定自治区与地、市、县财政的收入来源,转变、调整,健全财政职能,强化税收征收管理,保证财政收人稳定增长,充分调动各级的积极性。  

    (二)合理调节各地之间的财力分配。既要有利于经济比较发达的地区继续保持较快的发展势头,又要通过自治区本级财政对各地的税收返还和转移支付制度,保证贫困地区当前最基本需要,扶持经济不发达地区加速发展,逐步增强财力。同时,督促各地加强对财政支出的控制,强化各级预算约束,实现财政经济的良性循环。

    (三)坚持事权与财权相一致的原则。合理划分区本级与地市、地市到县的事权,科学界定相应的支出范围。在此基础上,根据事权与财仅相一致的原则,统一政策,分级管理。

    (四整体设计与遂步推进相结合。分税制改革是一项系统工程,必须从我区的实际情况出发,统筹兼顾,整体设计,抓住重点,分步实施。在明确改革目标的前提下,办法力求规范化、程序化。作为过渡,原体制的补助、上解和有些结算事项作适当调整后,原则上仍暂按原体制执行,然后通过渐进式改革把分税制的基本框架建立起来,在实施中逐步完善。

    三 分税制财政管理体制的具体内容

    (一)自治区本级与地方的事权与支出划分

    自治区本级财政主要承担自治区国家机关运转所需经费,调整全区国民经济结构,协调地区发展,实施宏观调控等方面的政策性支出以及自治区本级直接管理的事业发展支出。除了按分税制要求,核定给地市的税收返还外,自治区本级财政支出具体包括:本级统筹的基本建设投资,本级直属企业的挖潜改造资金,简易建筑费、科技三项费用,支援农村生产支出,行政事业费,公检法支出,价格补帖支出和应由自治区本级负担的农林水利、工业交通商业部门以及文化、教育、卫生、科学等事业费。

    地市财政主要承担本地区(市)政权机关运转所需支出以及本地区(市)经济、事业发展所需的支出。包括本地市自筹的基本建设投资,企业的挖潜改造资金,科技三项费用,支援农村生产支出,城市维护费,地方农村水利,工业交通商业等部门以及文化、教育、卫生、科学等事业费,行政管理费,抚恤和社会福利救济费,公检法支出,价格补帖支出以及其他支出。

    (二)自治区本级与地市收入的划分

    根据自治区本级和地市的事权,按税种划分自治区本级与地市的收入。具体划分如下:

    自治区本级固定收人包括:区直企业所得税,银行保险(包括区各级各类银行及非银行金融机构)营业税。

    地市固定收入包括:增值税25%部分,营业税(不含银行保险营业税),地市所属企业所得税,个人所得税,固定资产投资方向调节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房产税、车船使用税、印花税、屠宰税、农牧业税、耕地占用税、对农业特产收入征收的农业税(简称农业特产税)、契税、遗产和赠予税等。

    自治区本级与地市共享收入包括:资源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土地增值税、国有土地有偿使用收入。分享比例是各项收入均为区本级40%,地市60%.

    (三)自治区本级对地市税收返还数额的确定

    自治区本级财政对地市税收返还数额以一九九三年为基期年适当调整核定。按照一九九三年地市实际收入以及税制改革和自治区本级与地市的收入划分情况,核定一九九三年划地市净上划上级(包括中央与自治区本级)收入数额(地市净上划)中央收入为消费税+75%的增值税一中央下划地市收入、地市净上划自治区本级收人为资源税、土地使用税、土地增值税、国有土地有偿使用收入四项收入之和的40%一自治区本级下划地市收入).一九九三年地市净上划上级收入。自治区本级按1:0.9的系数返还给地市,并以此作为自治区本级对地市的税收返还基数。税收返还数额在一九九三年基数逐年递增,递增率按照全国消费税与增值税之和比上年的平均增长率的1:0.15系数确定,即上述两税全国平均每增长 1%,自治区本级财政对地市的税收返还增长0.15%.如果一九九四年以后上划上级收入达不到上一年的基数的,相应扣减税收返还基数。

    (四)原体制的补助、上解以及有关结算事项的处理

    1、原体制补助和上解的处理。

    为了顺利的推进分税制改革,除部分地市作适当调整外,原体制的分配格局暂时基本维持不变,该补助的补助、该上解的上解,该递增的递增。对具备条件减少补助、对已具备上解条件的市实行递增上解,同时,相应调整所在地市的补助,上解基数。

    2、适当增加部分贫困地区补助

    通过这次分税制改革,对部分财力特别薄弱的贫困地区,依据统一的、规范化的、程序化的计算方法,适当增加一些补助。

    3、年终结算事项和部分专款的处理

    外贸出口退税,除一九九三年企业康属关系由地市承担的20%出口退税外,以后发生的出口退税全部由中央财政负担。

    一、实行分税制财政体制后,自治区本级对地市的年终结算事项将新体制的规定,重新研究确定。为了减少结算事项,简化结算事务,有些比较固定的地市上解和自治区本级补助相抵后,核定一个数额,作为一般补助或一般上解,以后悔年按此固定结算。可以采取固定结算办法的项目,主要包括如下几项:地市作贡献上解,地市按企业隶属关系承担的20%出口退税,农业税“倒三七”增收上解,农业税提价增收上解等。

    自治区本级对地市的专项款,对其中某些数额比较固定的项目,拟采取定额包干的办法,由地市统筹安排使用。主要包括以下项目:军队转业干部经费,农业资源调查和农业区划费,经贸行政管理人员经费,粮食价格提高后中央财政负担的职工补贴(原通过粮油加价款下达)等。

    四、分税制财政管理体制的几个具体问题

    (一)税制改革与分税制改革的衔接

    税收管理体制改革与财政管理体制改革是一同进行的,分税制实际上是按税制改革后的税种划分各级收入范围的。所以,税制改革与分税制的操作和算帐有着直接的联系。

    税制改革主要包括如下三个方面的内容:

    1、建立以增值税为主体、消费税和营业税为补充的流转税制度

    原流转税包括增值税、产品税和营业税三个税种:大部分工业生产领域征收增值税,少数工业产品(烟酒、电力、石化、化工等)征收产品税,营业税主要在商业和其他第三产业征收。改革后的流转税制由增值税、消费税和营业税组成,即在工业生产领域和批发、零售商业普遍征收增值税,选择少数消费品在征收增值税的基础上再征收一道消费税,对不实行增值税的劳务和销售不动产征收营业税。新的流转税制度统一适用于内资、外资企业(包括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取消对外资企业征收的工商统一税。原来征收产品税的农、林、牧、水产品,改为征收农业特产税和屠宰税。

    2、改进和完善所得税制度

    统一内资企业所得税,实行33%的比例税率,对部分盈利水平较低的企业,在一段时间内增设27%和18%两档照顾税率。用税法规范企业所得税前的列支项目和标准,改变目前应纳所得额的确定从属于企业财务制度的状况,稳定和拓宽税基,硬化企业所得税。取消“国有企业调节税”和向国有企业征收能源交通重点建设基金与国家预算调节基金,改变现行承包企业所得税的做法。将个人所得税、个人收入调节税、城乡个体工商业户所得税合并,建立统一的个人所得税制。

    3、改革和完善其他税种

    扩大资源税征收范围,改革后的资源税征税范围将包括所有矿产资源,征税品目有煤炭、原油、天然气、铁矿石和其他黑色金属矿原矿,铝土矿和其他有色金属矿原矿、非金属矿原矿和盐。开征土地增值税,在房地产的交易环节对交易收入的增值部分征税。把现在对股票交易征收印花税的办法,改为征收证券交易税。改变城市维护建设税的征收办法,由现行按流转税额附加征收改为以销售收入为计税依据,使其成为地方税体系中的骨干税种之一,现在不缴纳城市维护建设税的外资企业也将成为城市维护建设税的纳税人。适当提高城镇土地使用税的税额,扩大征收范围,适当下放管理权限。取消集市交易税、牲畜交易税、烧油特别税、奖金税和工资调节税;将特别消费税并入起特殊调节作用的消费税,盐税并人资源税;取消对外资企业、外籍人员征收的城市房地产税和车船使用牌照税,统一实行房产税和车船使用税,并将现在偏低的税率和税额适当调高;将屠宰税、筵席税下放给地方,开征遗产和赠予税。

    搞好税制改革与分税制的衔接,就是要按新的税种划分中央固定收入、自治区本级与地市固定收入、中央、自治区本级与地市共享收入、对分税制预算的影响主要是在流转税的税种变化上面,即需要按税负基本不变的原则,将改革前各税种的收入数转换为新税制税种的收人数。并依此计算出上划上级的收入。新老税制之间存在一个税种间收入转移的问题,具体变化是:

    消费税由原产品税、增值税、工商统一税。特别消费税和烟酒专项收入五部分组成。

    增值税由原产品税、增值税、批零营业税、工商统一税四部分组成。

    营业税由原营业税扣除批发、零售转增值税部分加工商统一税转入部分组成。

    原对农林牧水产品征收的产品税转入农业特产税;原对生猪、菜牛、菜羊征收的产品税转入屠宰税;冶金等行业的部分产品税、增值税以及“两碱”(纯碱、烧碱)企业的部分产品税转作资源税。

    资源税由原产品税、增值税、盐税组成。

    原产品税取消后,收入一分为五,大部分转入消费税,一部分转入增值税,一部分转入农业特产税,一部分转入屠宰税,一部分转入资源税。

    工商统一税取消后,收入一分为三,大部分转入增值税,少部分转入消费税和营业税。

    海关代征的产品税、增值税、工商统一税,大部分(8%)转入增值税,小部分(20%)转入消费税。

    (二)自治区本级对地市税收返还基数的计算

    分税制是按分级管理的原则确定的。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实行分税制财政管理体制决定的收入划分的财力调整只对地市,地市与县的收入划分由地市根据当地实际情况划定。

    税制和分税制改革后,中央、自治区本级和地市按新体制收入划分情况核定税收返还基数。  地市净上划上级收入数额(包括净上划中央收入和净上划自治区本级收入),经适当调整后,作为自治区本级对地市税收返还基数,并随着上划收入的增长逐年有所增加。

    为了照顾各地的既得利益,计算中央、自治区本级与地市之间收入的上划、下划均以1993年财政决算数为基础。

    地市上划上级收入包括:消费税的100%,增值税的75%,外资银行及地方非银行金融企业所得税100%上划中央,作为中央财政收入;资源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土地增值税、国有土地有偿使用收入各上划自治区本级40%,作为自治区本级财政收入。上划中央收入和上划自治区本级收入之和为上划上级收入。由于地方金融企业所得税原为自治区本级收入,故地市上划中央收入实质上就是消费税lOO%和增值税75%.

    上级下划地市收入包括:中央下划地市收入主要有城镇土地使用税(50%),耕地占用税(30%),国有土地有偿使用收入(5%).自治区本级下划地市收入主要有城镇土地使用税(区直企业交纳50%部分),耕地占用税(20%),国有土地有偿使用收入(15%),固定资产投资方向调节税(区直企事业单位集中缴纳部分以及自治区本级集中部分),盐税(放销战备盐的 50%部分).为了便于计算,原中央集中的中央石油、石化、电力,有色四个部门产品税、增值税和营业税(70%),名烟产品税、名酒产品税、卷烟提价征收的产品税、特别消费税、卷烟专项收入、酒专项收入;以及原区本级集中的产品税、增值税营业税(不含银行、保险营业税)等先作为下划地市处理,增加地市收入总额。然后,在计算地市上划中央与自治区本级收入数额时,将这部分收入包括在内。

    中央下划地市收入与自治区本级下划地市收入之和为上级下划收入。上划中央收入总额与中央下划地市收入总额相抵,即为地市上划中央收入净额;上划自治区本级收入总额与自治区本级下划地市收入总额相抵即为地市上划自治区本级收入净额。上划上级收入总额与上级下划收入总额相抵,即划上划上级收入的净额,据此按1:0.9的系数确定自治区本级对地市的税收返还基数。

    在具体计算中央、自治区本级与地市收入划转和税收返还基数的过程中,有几个问题需要明确:

    1、上下划收入的数字依据  上划上级收入数字,按地市财政决算数计算;上级下划收入的数字,按中央和自治区本级财政决算数计算;个别项目财政决算没有反映的,按税务部门决算报表数计算。在核定上划上级收入时对其中属于一次性的收入要作必要的扣除。

    2、消费税和增值税的分解。首先,计算出1993年应转入消费税和增值税的收入总额。其次,测算按新税制1992年应征消费税和增值税的数额及其各自所占的比重。再次,根据消费税与增值税各自所占的比重来分解1993年消费税和增值税。计算方法是将消费税和增值税各自所占的比重与1993年转入消费税和增值税的总额相乘,即得1993年消费税和增值税的数额(不包括工商统一税转入部分).最后,将1993年工商统一税按10%与55%分别加到消费税和增值税中,这样便得到1993年各地消费税和增值税的总额。

    3、税收返还基数的剔除。凡国务院明令禁止的,采取不正当手段增加的非正常收入,如清理“死欠”、收入混库、转移科目、搞“寅吃卯粮”,造假帐等增加的虚假收入,按财政部规定一律从1993年收入基数中扣除;同时相应扣减自治区本级对地市的税收返还基数。此外,对则政部在核定我区的财政决算时所作的其他有关收入剔除,自治区本级相应对等扣减地市的收入基数。在收入基数问题上,不搞小动作,不做手脚,不人为扩大基数。

    4.几项收入的处理。去年5月1日起商品零售环节提高两个百分点增加的收入,因今年商品零售环节改征增值税后税负降低,这块收入没有了,所以从1993年的收入基数中扣除。服务行业中的工业性修理,城市公用企业中供应水、电、煤气的企业,原来征收营业税,税制改革后,改征增值税,由于数额很小,又缺乏具体数据资料,因此,对部分营业税转增值税的数额不作计算。根据国务院文件规定,卷烟产品税比1991年增长部分我区上交中央40%,卷烟超计划生产部分全部上交中央,这两部分属于中央的收入,全额包含在1993年地市收人数和地市上划中央的收人数中,因此,也要从地市上划中央收入数和自治区本级对地市的税收返还数中扣除。

    5.税收增长返还。1993年地市净上划上级收入,区本级按1:0.9的系数返还给地市,并以此作为自治区本级对地市的税收返还基数。税收返还数额在1993年基数上逐年递增,递增率按照全国消费税与增值税之和比上年的平均增长率的 1:0.15系数确定,即上述两税全国平均每增长1%,自治区本级财政对地市的税收返还增长0.15%.如果1994年以后净上划上级收入达不到上一年基数的,相应扣减税收返还数额。

    税收返还及税收增长返还计算公式为:

    1994年税收返还数=1993年核定净上划上级收入0.9 ×(1十全国消费税和增值税增长%×0.15)

    以后年度税收返还数=上年税收返还收入×(1+全国消费税和增值税增长%×0.15).

    6、预算编制。实行分税制后,预算编制办法要作相应调整。自治区本级和地市都应当按照分税制和税制改革后的新口径编报财政预算,不能随意改变预算收支范围。

    自治区本级预算收入包括:自治区本级固定收入,自治区本级与地市共享收入中自治区本级分享部分,中央对自治区的税收返还收入,中央专项拨款和一般补助收入,地市财政按体制规定上解的收入,自治区本级固定比例分成收入,按体制规定中央补助的收入。

    自治区本级预算支出包括:自治区本级支出,自治区本级对地市的税收返还支出,按体制规定补助地市的支出,自治区本级对地市的专项拨款和一般补助的支出等。

    地市预算收入包括地市固定收入,自治区本级与地市共事收入中地市分享的部分自治区本级对地市的税收返还收入,自治区本级专项拨款和一般补助收入,地市固定比例分成收入,按体制规定自治区本级补助收入。

    地市预算支出包括:地市各项支出,按体制规定上解自治区本级财政的支出。

    7.预算资金调度

    (1)自治区本级财政与原体制上解地市的资金调度关系。原体制上解的地市分两种情况:一种是税收返还数大于地市原体制上解数,对这类地市拟采取原体制上解平时不再单独上解自治区财政,全部用于抵顶自治区本级暂定的税收返还,抵顶后的税收返还差额由自治区则政均衡返还地市。另一种是税收返还数小于地市原体制上解数,对这类地市采取先按核定的原体制上解数抵顶上级税收返还数,然后将抵顶后的差额,按其占地市收入的比重,核定一个上解比例,随入库进度按核定比例上解自治区财政。按体制规定的专项补助由自治区本级财政均衡拨付。

    (2)自治区本级财政与原体制补助地市的资金调度关系。

    对原体制补助的地市,根据中央对我区的税收返还情况以及地市上划上级收入情况,结合各地市应得税收返还数额,确定自治区本级财政对地市的税收返还。原体制规定的体制补助和专项补助由自治区本级财政均衡拨付。

    五、配套改革和强化预算管理的政策措施

    为了保证分税制财政管理体制的顺利实施,必须按照与之相关的各项配套改革,并采取--些必要的政策措施,强化预算管理。

    (一)同步进行税收管理体制改革,抓紧设立地方税务机构。从1994年1月1日起,财政管理体制改革、税收管理体制改革、国有企业利润分配制度改革同步实施,各地、各部门必须积极采取措施使新体制及时到位。为了加强地方税收的征管工作,将该收的收入及时足额的收上来,在分税制改革的同时,必须同步着手组建地方税务机构。在组建过程中,要确保税收工作的连续性。避免税务队伍波动,保证在机构变动中足额收税。

    (二)建立适应分税制改革需要的地方国库体系和税收返还制度。根据分税制分级财政体制的要求以及一级政府一级财政,相应要有一级国库的原则,在执行国家统一政策的前提下,建立地方国库体系,分别对各级地方财政负责。实行分税制改革以后,地市财政支出有相当一部分要靠自治区本级财政税收返还来安排。为此,要建立自治区本级对地市税收返还制度,以保证地市财政支出的资金需要。

    (三)改进预算编制办法。实行分税制以后,自治区本级财政对地市的税收返还列自治区本级预算支出,地市相应列收入:地市财政对自治区本级的上解列地市预算支出,自治区本级相应列收入。改变目前自治区本级代编地市预算的做法,每年由自治区提前向地市提出编制预算的要求。地市编制预算后,报自治区财政再汇总成全区预算。

    (四)推进地市县分税制改革。这次分税制体制,自治区只对地市,各地市应根据当地实际情况,对地市内部的财务分配作适当凋整后,制定对所属县市的财政管理体制。

    (五)全方位强化预算管理。分税制改革以后,必须进一步强化预算管理、增加透明度,减少主观随意性。

    1、逐步强化分级预算管理。通过这次体制改革,调整了各级财力分配,仔级各部门应转变理财观念、理财方法,增强分级分税、事权与财权结合的意识,进一步克服大推大揽,“吃大锅饭”的状况,分税制以来,凡是要增加的支出,属于哪一级的事权,就由哪一级来办,属于哪一级受益的,就由哪一级来开支;自治区各部门不得自行出台使地市减收增支的政策措施,不得将该由地市县承担的支出揽由自治区承担,也不得将该由自治区承担的支出推给地市县承担;对一些不属于财政支出范围内的开支,以及一些可作为商品提供的经营性事业,要逐步从财政支出范围中分离出来。今后,有关资金调拨以及财政资金的缴、拨,自治区一律只对地市。除重大自然灾害等特殊情况外,自治区财政只受理地市一级财政行文,对县(市)及其以下的行文一律不予受理。

    2、进一步加强对行政事业经费的管理。健全行政经费控制办法,严格经费限额管理,同时,继续鼓励有条件的事业单位积极开展创收,解决经费不足,逐步实行全额预算管理向差额预算管理过渡,差额预算管理向自收自支过渡,自收自支管理向企业化管理过渡。通过制定先进的定员定额,严格核定经费包干指标,推行经费包干制,减少年中预算追加,强化预算约束。

    ----严格控制人员编制。为了促进政府职能转变,配合机构改革和公务员制度改革,改变行政经费过快增长的局面,减轻财政负担,必须从严从紧控制人员编制。大中专毕业生、转业军人的分配主要面向企业、面向生产第一级。

    ----加快公费医疗改革。公费医疗经费实行单位与个人和医院挂钩的办法,推行医疗保险制度。逐步改变财政把公费医疗经费全部包揽下来的不合理做法。

    ----控制社会集团购买力的过快增长。加强对小汽车等专控商品的控制,凡赤字市县、财政补贴县、发不出工资的县一律不得用财政拨款买高档小汽车。在社会集团购买力方面,反对盲目攀比,严禁超前消费。切实加强对社会集团购买力的监督和管理,进一步改进社会集团购买力的控制方式和手段。

    ----减少会议费支出。各级政府要建立、健全会议审批制度凡由财政拨款安排的各种会议,主办单位必须在年初提出会议经费预算,报同级财政部门审核,经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列入预算,年中一般不再追加。可开可不开的会坚决不开,能合并召开的会就不分别召开,坚持开短会,以节省会议经费开支。凡商业性与娱乐性的“节”和“会”等以扩大经营为目的的行为。财政一律不予拨款,所需经费由举办单位自理。

    3、切实加强的行政性收费和罚没收入的预算管理。按照《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对行政性收费、罚没收入实行预算管理的规定》的通知》(中办发[1993]19号)精神,对行政性收费和罚没收入实行“收支两条线”的办法,逐步纳入预算管理,防止财政收入变相流失。

    4、进一步加强对预算外资金的管理。预算外资金要尽快纳入法制化的轨道,抓紧制订《广西壮族自治区预算外资金管理条例》及其实施细则。行政事业单位的预算内,外收入要统一纳入财政收支计划。

    5.搞好财政收入的平衡工作。在分税制体制下,地市预算应按照“一要吃饭,二要建设”、“收支平衡,略有节余”的原则编制,不列赤字;执行中出现的收支差额,自治区财政不予弥补,由地市自求平衡。对历年出现的财政赤字,各地市要逐年消化,自治区财政一概不予弥补,也不从资金调度上加以照顾。

    1994年3月1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