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财政法规
北京市交通局 北京市财政局转发交通部 财政部《关于转发国务院办公厅国办通〔1993〕35号文的通知》的通知

市属各局、总公司、北京海关:

    现将交通部、财政部交财发〔1993〕1253号《关于转发国务院办公厅国办通〔1993〕35号文的通知》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有关改变车辆购置附加费征收环节的具体工作,将另行布置。

    附件:交通部  财政部关于转发国务院办公厅国办通〔1993〕35号文的通知
(交财发〔1993〕1253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交通、财政厅(局),天津市、上海市市政工程局:

    现将国务院办公厅国办通〔1993〕35号《国务院批复通知》转发给你们,并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车辆购置附加费作为公路建设专用的一项部分资金来源,自1985年5月1日开征以来,在各级人民政府的领导和有关部门的支持下,经过广大交通征稽部门和各车辆生产(组装)厂和海关等代征单位的共同努力取得了很大的成绩。改变车辆购置附加费征收环节后,各级交通部门应继续紧紧地依靠当地人民政府的领导和有关部门的支持,充实力量,做好改革车辆购置附加费征收环节的衔接工作和自征工作。

    二、改变车辆购置附加费征收环节和统一征费标准的时间自1994年1月1日起执行。

    三、改变车辆购置附加费征收环节后的具体衔接工作,将另文通知并开会布署。

    1993年11月29日

    附:国务院批复通知(国办通〔1993〕35号)

交通部、财政部:

    你们《关于改变车辆购置附加费征收环节、统一征费标准问题的请示》(交财发〔1993〕743号)收悉,根据国务院领导同志的指示,现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同意将车辆购置附加费由原车辆生产(组装)厂和海关代征改为由车辆落籍地交通征管部门直接向义务缴费人征收。

    二、车辆购置附加费的费率由原国产车10%,进口车15%统一改为10%。

    三、具体事宜,由你们联合发文执行。

    1993年11月2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