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财政法规
国务院清产核资领导小组关于印发《国家行政事业单位财产清查登记工作方案》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人民政府(清产核资领导小组),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国有资产管理局(办公室、处)、国务院各部委、直属机构:

    根据国务院清产核资领导小组第五次会议关于一九九三年在全国开展国家行政事业单位财产清查登记工作的意见,在总结一九九二年行政事业单位财产清查登记试点工作的基础上,我们制定了《国家行政事业单位财产清查登记工作方案》,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本地区、本部门的实际情况,在国家行政事业财产清查登记工作中执行。

    行政事业单位财产清查登记是清产核资工作的组成部分。认真做好这项工作,不仅有利于加强行政事业单位的财产管理,而且对即将开始的国家机关机构改革也有重要意义。因此,请各地区、各部门务必切实加强领导,抓紧抓好。工作中的有关情况和问题请及时报告。

    附件:

国家行政事业单位财产清查登记工作方案

    为了在全国范围内有领导、有计划地进行国家行政事业单位财产清查登记工作,根据国务院清产核资领导小组国清[1992]5号文《关于印发<清产核资总体方案>)试行)的通知》和国清[1992]6号文《关于印发<清产核资办法>(试行)的通知》中对行政事业单位财产清查登记的总体要求,制定本方案。

    一、行政事业单位财产清查登记工作的指导思想和要求行政事业单位财产清查登记的指导思想是:查清和核实行政事业单位占用财产的实物数量,并以此为基础相应登记并反映其价值量,将一切应归国家所有的财产,都纳入国家财产的管理范围,逐步做到与财政经常性支出预算管理相衔接,建立健全和完善行政机构及事业单位的财产管理制度,达到财产合理、有效、节约使用的目的。

    清查登记工作的具体要求是:

    (一)以不动产和重要设备(现行会计科目的固定资产)为主要对象,对单位占用的全部财产进行清查,做到“家底”清楚。

    (二)将应归国家所有的财产一律纳入国家财产管理轨道,进行以实物为主的财产登记,做到所有权关系清楚。

    (三)对查出的问题严格按有关规定进行处理。

    (四)建立健全财产管理制度和财产使用责任制度,切实加强管理工作。

    二、行政事业单位财产清查登记工作的范围行政事业单位财产清查登记的范围是国家行政单位和全民所有制事业单位。按照我国现行行政事业编制和财务管理的分类,行政事业单位分为以下四类:

    (一)行政党团机关。包括国家权力机关,即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机关;政府机关,即国务院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及其工作机构;全国和地方各级政治协商会议机关;各级人民法院和检察院;党派组织机构和列国家行政编制的社会团体。

    (二)事业单位。包括农林水利气象事业单位,工业交通事业单位,商业贸易事业单位,文教科学卫生体育事业单位,抚恤和社会福利事业单位,城市公用事业单位,其他事业单位,以及列事业编制的社会团体。

    (三)社会团体。包括除上述(一)、(二)两类列国家行政、事业编制的社会团体外的属全民所有制性质的各类团体。

    (四)附属营业单位。指行政事业单位所属经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核准设立,领取了《营业执照》但不具备企业法人资格,不能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营业单位。

    凡已实行企业管理(已取得企业法人资格)和企业所属的事业单位,均按企业清产核资办法的要求进行工作,不包括在行政事业单位财产清查登记范围内。

    三、行政事业单位财产清查登记工作的内容行政事业单位财产清查登记工作的内容包括:财产清查、财产价值确定和登记入帐、所有权的必要界定、国家财产清查结果的帐务处理和报告、建立健全和完善财产管理制度等。

    (一)财产清查行政事业单位财产清查登记的重点是不动产和重要设备。同时,对库存材料和低值易耗品、货币资金(银行存款、库存现金、有价证券)、结算资金(往来款项和应缴预算收入)、产成品等也要进行清查。这些财产不论是在用、库存、对外出借出租、投资、联营、集体或个人承包等均作为清查内容。对固定资产要逐台(件)进行清查登记,查清其分布情况,使用状况和完好程度。此次财产清查统一规定,行政事业单位的固定资产起点标准为:一般设备单价在200元以上,专用设备单位在500元以上,且耐用时间都在一年以上。单价不满上述起点标准,但耐用时间在一年以上的大批同类财产,也作为固定资产进行管理。固定资产的分类为:土地、房屋和建筑物、设备、文物和陈列品、图书资料及其他固定资产。

    (二)财产价值确定和登记入帐对清查的财产应进行价值确定并登记入帐。根据国清[1992]6号文所附的《清产核资办法》(试行)规定,行政事业单位原则上不进行财产价值重估,财产的价值一般按购建、调入时的原始价值确定,但下列情况应酌情估价和处理。

    1、帐外财产和无偿调入财产等,查不到原始价值凭证的,可比照同类财产现行购建价格,结合新旧程度确定。

    2、为提高使用价值而改变原有实物形态的财产,因改建、扩建、装修、更换部件等增加的价值,按实际开支费用调增原值;拆除部分,按拆除部分原值调减。

    3、征用或购置土地支付的补偿费、价款及其他费用、计入在土地上兴建的房屋和建筑物的价值内;征用或购置后尚未兴建房屋、建筑物的,按实际支付的价款和费用登记入帐的。

    4、难以确定其价值的文物、礼品等,可只登记其实物量,不登记价值,由单位及其主管部门按实物管理的有关规定进行管理。

    (三)所有权的必要界定所有权关系明确的行政事业单位可不进行所有权界定工作。所有权关系需要界定的单位,原则上按照国清[1992]6号文所附的《清产核资办法》(试行)第三章的规定办理,并就有关问题明确如下:

    1、行政事业单位完全用国家资产开办因某种原因在工商注册时登记为集体性质的营业单位的资产仍为国家资产。其处理办法可依据国家国有资产管理局国资农发[1991]第12号文件的精神办理。

    2、凡由乡村集体经济组织兴办,并提供主要资金来源,而国家仅给少量补助的事业单位的财产,属集体性质,可不列入这次财产清查登记的范围。

    3、行政事业单位房产和地产的所有权和使用权权属的确认,以国家核发的房屋产权证和国有土地使用证为合法凭证。尚未核发两证的单位,按政府房产管理部门和土地管理部门制定的有关政策办理。

    4、对于情况复杂,一时难以确定其产权的财产,可作为“待界定财产”由现使用单位单独登记。并按国清[1992]6号文所附《清产核资办法》(试行)第三章有关规定处理。

    (四)财产清查结果的帐务处理的报告

    1、对帐外财产要全部计价入帐。对损失短少和需要报废报损的财产,要严格审查,查明原因,按财政部门和国有资产管理部门的有关规定进行处理后,核销财产数额,对收回的赔偿金和变价款应全部入帐。

    对未经批准被个人或其他单位占用的财产应予追回、公物还家,并进行帐务处理。经批准而未办理借用手续的,应补办手续。

    2、所有权界定后,因所有权关系改变,需增加或减少的财产,要相应调增或调减财产数额。

    3、由于固定资产标准调整,不再属于此类的一切物资,需转作低值易耗品的,要相应调帐。

    财产清查结果的报告工作由单位的财产清查登记领导机构组织进行。各单位对占用的国家财产的清查结果,要按统一格式和要求填制清查登记结果确认书和写出书面报告,由单位负责人签字,经主管部门清产核资领导小组审查同意,并经同级国有资产管理部门、财政部确认后,报同级政府清产核资领导小组核准。

    (五)建立健全和完善财产管理制度建立健全和完善财产管理制度,要与财政经常性支出预算的管理相衔接,研究运用必要的手段,推动和促进行政事业单位财产的合理使用,研究建立行政事业单位财产节约使用方法,推动一些大型专用设备利用的社会化。除此之外,还要注意完善原有的一些行之有效的制度办法,并严格执行。

    四、行政事业单位财产清查登记工作的步骤行政事业单位财产清查登记工作,从1992年12月1日开始,统一规定以1992年12月31日为财产清查盘存的时间点,计划1993年6月底结束。

    清查登记工作分三个阶段进行:

    第一阶段(1992年12月)为准备阶段,主要任务是:

    (一)各地区、部门及单位成立财产清查登记领导机构,并落实办事机构。

    (二)各地区、部门及单位,根据国清[1992]5号文所附的《清产核资总体方案》(试行)和国清[1992]6号文所附的《清产核资办法》(试行)以及本方案等工作文件,拟定实施细则。

    (三)组织参加行政事业单位财产清查登记的工作人员进行培训。

    (四)在单位进行动员,广泛开展宣传活动。

    第二阶段(1993年1月至4月)为实施阶段,主要任务是:

    (一)进行各项财产的清查工作。

    (二)对查不到原始价值凭证的帐外财产、无偿调入财产,以及应重新作价的财产,由单位按本方案的财产价值确定原则进行估价。

    (三)对查出的问题按有关规定进行处理,对所有权关系不清的财产,按“待界定财产”处理。

    (四)进行财产清查结果的审核确认,并批准调整财产帐目。

    这一阶段分三个步骤:

    第一步,单位自查。各单位按照本方案要求,采取专职人员和群众相结合的办法,对各项财产进行认真清查,对查出的问题进行认真处理。自查结束后,编出本单位财产清查登记报表和写出财产清查结果的书面报告,上报主管部门。

    第二步,主管部门组织复(联)查。在单位自查的基础上,由主管部门组织系统内所属单位进行复(联)查。对自查不彻底的单位,要责成其补查。复(联)查结束后,由主管部门对本部门财产清查登记报表进行汇总并写出财产清查结果的书面报告,送同级国有资产管理部门和财政部门确认后,报同级政府清产核资领导小组。

    第三步,由同级政府清产核资领导小组组织检查验收,并办理核准手续。检查验收结束后,编出财产清查登记汇总报表和写出财产清查结果的书面报告,上报本级政府和上级清产核资领导小组。

    第三阶段(1993年5月至6月)为总结和制度建设阶段,主要任务是:

    (一)各单位、部门对开展行政事业单位财产清查登记工作进行总结,并写出报告,逐级上报。

    (二)拟订加强财产管理的制度、办法。

    (三)录入、汇总、处理和分析单位的各项数据。

    (四)各单位落实财产管理的机构和人员,切实加强管理工作;建立健全帐、卡,达到帐、卡、物三相符;建立使用财产的责任制度,严格执行各项规章制度,防止前清后乱,切实加强管理。

    五、行政事业单位财产清查登记工作的组织领导行政事业单位财产清查登记工作,在全国由国务院清产核资领导小组领导,国家国有资产管理局和财政部协助国务院清产核资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具体组织实施。在地方由各级人民政府清产核资领导小组领导,各级国有资产管理部门和财政部门协助同级人民政府清产核资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具体组织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