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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卫生局、北京市财政局关于转发卫生部、财政部“关于撤消在中日友好医院就诊的公费医疗患者自费5%规定的通知”的通知

各区县卫生局、财政局、大专院校:

    现将卫生部、财政部卫计发(1992)第75号《关于撤消在中日友好医院就诊的公费医疗患者自费5%规定的通知》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卫生部  财政部关于撤消在中日友好医院就诊的公费医疗患者自费5%规定的通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