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区县卫生局、财政局、大专院校:
现将卫生部、财政部卫计发(1992)第75号《关于撤消在中日友好医院就诊的公费医疗患者自费5%规定的通知》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卫生部 财政部关于撤消在中日友好医院就诊的公费医疗患者自费5%规定的通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