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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关于世界银行贷款的教育、卫生项目财务管理暂行办法(四)
    第五章  周转金管理

    第二十二条、项目周转金是指根据项目需要由财政部在项目省、自治区、直辖市设立的省级人民币周转金。周转金仅支付项目中一定比例的合格国内费用。

    第二十三条、项目周转金由省级财政部门开立专户储存,必须专款专用。

    第二十四条、项目周转金的回收由项目转贷协议确定。

    第六章  采购与物资管理

    第二十五条、世行项目的采购应按照《开发信贷协定》、《贷款协定》和《项目协定》的规定进行。

    第二十六条、国际竞争招标采购、国际有限招标采购、国际询价采购、统一办理的国内竞争招标采购以及咨询专家的聘请,由国家教委、卫生部办公室组织办理;其他采购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办公室组织办理。

    第二十七条、国家计委批复可行性研究报告和采购清单后,国家教委、卫生部办公室应将各项目省、自治区、直辖市各自的采购清单和年度采购计划通知各项目省、自治区、直辖市办公室,并抄送各项目省、自治区、直辖市财政厅、局。

    省、自治区、直辖市办公室应根据国家教委、卫生部办公室下达的采购清单和年度采购计划逐级下达本省、自治区、直辖市内的采购清单和年度采购计划,并同时抄送省、自治区、直辖市财政厅、(局)和地区、县财政局。

    采购清单和年度采购计划下达后,如需调整,有关办公室应在获得同级财政和计划部门同意后将有关调整计划逐级上报至国家教委、卫生部办公室,由国家教委、卫生部办公室综合平衡后执行。

    第二十八条、所有招标文件应按照财政部和世行共同编制的范本编写。

    第二十九条、由国家教委、卫生部办公室负责组织的招标,其资格预审文件、招标文件编写完成后应在送国内有关部门审查的同时送财政部审查。

    如财政部在收到有关文件后的两周内没有提出异议,则视为同意。

    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办公室负责组织的招标,其资格预审文件、招标文件编写完成后应在送国内有关部门审查的同时送财政厅、局审查。

    如财政厅、局在收到有关文件后的两周内没有提出异议,则视为同意。

    第三十条、国家教委、卫生部办公室负责组织的招标,资格预审结果、评标报告,由国家评标委员会审定。

    由项目省、自治区、直辖市办公室负责组织的招标,资格预审结果、评标报告应报财政厅、局和计(经)委审定。

    财政厅、局和计(经)委在收到有关报告后两周内没有提出异议,则视为同意。

    第三十一条、与招标文件不一致的合同,或有关进口手续不完全的合同,财政部将不予付款。

    第三十二条、国家教委、卫生部办公室应按以下原则制定项目物资管理办法:

    1.办公室应配备专人负责项目物资的采购和管理;

    2.项目物资应单独建帐,入出库均要登记,做到帐物相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