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税务师事务所:
经省国家税务局和省地方税务局批准,决定于近期召开全省注册税务师协会(以下简称“省税协”)第三次会员代表大会举行换届选举。根据会议安排,要对省税协章程进行修改,为广泛听取意见,现将《安徽省注册税务师协会章程(修订草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讨论,提出修改意见,并于4月19日前,书面反馈至省税协秘书处(传真:0551-62858581,邮箱:ah34ctaa@cctaa.cn)。
联 系 人:刘 奇
联系电话:0551-62858583
安徽省注册税务师协会
2013年4月9日
安徽省注册税务师协会章程
(修订草案)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安徽省注册税务师协会(以下简称“本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中国注册税务师协会章程》等有关规定成立,并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本会是注册税务师行业组织,依法取得社会团体法人资格,属全省性一级社会团体。
本会是中国注册税务师协会(以下简称“中税协”)的地方组织。
第三条 本会的宗旨是服务、监督、管理、协调。坚持以诚信建设为根本,服务本会会员;坚持以行业自律为依托,监督会员执业质量和职业道德;坚持以制度建设为保障,依法实施行业管理;坚持以科学发展为目标,协调行业内、外部关系,维护国家和社会公众利益,维护纳税人和会员合法权益,促进行业健康、持续、快速发展。
第四条 本会依法接受中税协、省国家税务局和省地方税务局(以下简称“省主管局”)及省民政厅的监督、指导。
第二章 职 责
第五条 本会的主要职责是:
(一)审批和管理本会会员,办理会员注册入会。
(二)组织行业贯彻执行注册税务师执业准则、规则,监督、检查其实施情况。
(三)组织开展会员年度检查工作,注册税务师和税务师事务所等级认定工作。
(四)制定行业自律管理规范,对会员违反相关法律法规和行业管理规范的行为,给予惩戒。
(五)协调行业内、外部关系,支持会员依法执业,维护会员合法权益。
(六)组织和推动会员教育培训工作,加强行业人才建设。
(七)组织业务交流,开展理论研究,提供业务援助。
(八)开展注册税务师行业宣传,编辑出版有关书刊和简报,建立行业信息网络,提供专业信息服务。
(九)开展国际、国内同行业之间交往活动。
(十)协助有关部门实施注册税务师全国统一考试工作。
(十一)承办中税协委托或授权的事项。
(十二)承办法律法规规定和省主管局委托或授权的其他有关事项。
第三章 会 员
第六条 本会会员分为团体会员和个人会员。
团体会员是指依法批准设立的税务师事务所。
个人会员分为执业会员和非执业会员。其中:执业会员是指经考试合格依法取得执业资格证书并经申请批准执业备案的注册税务师;非执业会员是指经考试合格依法取得执业资格证书并经申请批准非执业备案的注册税务师,以及从事注册税务师行业的管理人员和理论工作者。非执业会员依法在税务师事务所执业的可申请转为执业会员。
本会会员均为中税协会员。
第七条 本会个人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本会的选举权和被选举权。
(二)参加本会举办的学习和培训活动。
(三)参加本会举办的有关专业研究和经验交流活动。
(四)参加本会组织的免费等级认定服务。
(五)获得本会提供的有关资料。
(六)通过本会向有关方面提出意见和要求。
(七)监督本会工作,提出批评和建议。
(八)监督本会的会费收支。
(九)对本会给予的惩戒提出申诉。
(十)依照规定申请退出本会。
第八条 本会个人会员应当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本会章程和纪律。
(二)遵守会员职业道德规范。
(三)执行本会决议。
(四)接受本会监督、管理。
(五)按规定交纳会费。
(六)完成规定的继续教育。
(七)自觉维护注册税务师职业声誉,维护会员间的团结。
(八)承担本会委托的任务。
本会执业会员除应当履行前款规定的义务外,还应当履行遵守执业准则、规则的义务。
第九条 本会团体会员享有本章程第七条除第(一)项以外的其他各项权利,承担本章程第八条除第(六)项以外的其他各项义务。
第十条 会员拒不履行义务的,以及不再具备会员资格的,理事会可劝其退会或予以除名。
第十一条 会员管理办法依据中税协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二条 对注册税务师行业做出突出贡献的省内、外有关知名人士,经有关方面推荐,由理事会批准,可授予本会名誉会员称号。
第四章 机 构
第一节 会员代表大会
第十三条 会员代表大会是本会最高权力机构。全省会员代表大会每4年召开1次。必要时,由本会理事会决定延期或提前召开。延期召开全省会员代表大会的期限不得超过1年。
全省会员代表大会的代表,采取选举、协商和特邀的办法产生,其产生办法由上一届理事会决定。
第十四条 全省会员代表大会的职权是:
(一)制定、修改本会章程。
(二)选举、罢免本会理事。
(三)讨论决定本会工作方针和任务。
(四)审议批准本会理事会工作报告。
(五)审议本会理事会提请审议的其他重大事项。
第十五条 全省会员代表大会须有2/3以上的代表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代表1/2以上表决通过方可生效。
本会章程的修改,须有全省会员代表大会的代表2/3以上出席,并经到会代表2/3以上表决通过。
第二节 理事会与常务理事会
第十六条 理事会和常务理事会为本会执行机构。
第十七条 理事会由全省会员代表大会选举理事若干人组成。每届理事会任期4年,可以连选连任。
理事会会议原则上每年召开1次。必要时,可提前或推迟召开;特殊情况下,可采取通讯方式召开。
第十八条 理事会对全省会员代表大会负责。其职权是:
(一)提议召开全省会员代表大会,并执行其决议。
(二)选举本会常务理事会成员和领导成员。
(三)聘任本会常设执行机构领导成员。
(四)调整本会理事、常务理事和领导成员。
(五)决定设立办事机构和专门委员会。
(六)审议、通过行业重要管理制度。
(七)审议、批准本会年度工作报告。
(八)审议、批准本会年度财务报告。
(九)审议、批准下一届全省会员代表大会代表产生办法。
(十)审议、批准下一届理事会理事产生办法。
(十一)批准授予本会名誉会员称号。
(十二)其他应由理事会决定的事项。
第十九条 理事会选举会长1名、副会长若干名、常务理事若干名。会长、副会长、常务理事的任期与理事相同。
会长、副会长人选,由省主管局推荐,理事会表决通过。
理事会可聘请名誉会长、顾问、荣誉理事若干名。
第二十条 理事、常务理事因工作变动或者因其他原因需要调整的,经理事会同意,予以调整。
第二十一条 理事会会议须有2/3以上的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1/2以上表决通过方可生效。
第二十二条 常务理事会在理事会闭会期间行使理事会职权。
常务理事人数原则上不超过理事人数的1/4。
常务理事会会议须有2/3以上的常务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常务理事1/2以上表决通过方可生效。
常务理事会原则上每半年召开1次。必要时,可提前或推迟召开;特殊情况下,可采取通讯方式召开。
第二十三条 本会实行会长办公会议、会长专题会议制度。
会长办公会议,由会长、副会长、秘书长组成。
会长专题会议,由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副秘书长组成。
第二十四条 会长负责召集、主持理事会和常务理事会,以及会长办公会议和会长专题会议,并监督、检查其决议的贯彻实施。副会长协助会长工作。
会长为本会法定代表人,不得同时兼任其他社会团体的法定代表人。
第三节 秘书处
第二十五条 秘书处为本会常设执行机构。
秘书处负责具体落实本会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与常务理事会、会长办公会和会长专题会议的各项决议、决定,承担本会日常工作。
第二十六条 本会设秘书长1名,副秘书长若干名。
本会秘书长、副秘书长人选,由省主管局推荐,并经理事会表决通过。
第二十七条 秘书长主持秘书处日常工作,负责秘书处人员管理、财务管理、日常事务,以及理事会、常务理事会、会长办公会确定授权办理的其他事项。副秘书长协助秘书长工作。
第二十八条 秘书处各职能部门的设置及人员配备,由秘书长提出方案,经理事会审议通过,报省主管局批准。
第四节 其他机构
第二十九条 理事会可根据工作需要,设若干专门委员会。专门委员会是理事会履行职责的专门工作机构,对理事会负责。
专门委员会的设置、调整、具体职责和运行规则,以及委员的聘任和解聘,由秘书处提出方案,理事会批准。其日常事务,由秘书处负责。
专门委员会任期与理事会任期一致,可以连聘连任。其专家委员,可从本会会员中选聘,也可根据工作需要从本会以外的相关专业人士中聘请。
第三十条 理事会可根据工作需要,设若干办事处。办事处为本会派驻某地的工作机构,对理事会负责。
秘书处受理事会委托负责管理办事处,安排办事处工作任务并监督检查其落实情况。
第五章 经 费
第三十一条 本会经费来源,主要来自依法合规收取的会员会费,以及社会捐赠、政府资助、本会依法开展活动或提供服务的收入和其他收入。
本会依据国家及中税协的有关规定,向会员收取会费。
第三十二条 本会经费支出,用于本会章程规定的职责范围,以及注册税务师事业的发展。
本会聘用的专职工作人员,其工资、福利、保险等待遇,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本会制定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十三条 本会依法建立财务会计管理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第三十四条 本会经费收支依据本会章程接受会员代表大会的监督,并接受省主管局和相关部门依法实施的审计。
第六章 附 则
第三十五条 本会终止须由理事会提出,经全省会员代表大会2/3以上代表表决通过,在报省主管局审查同意后,依法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并清理资产。
第三十六条 本会的英文名称为Anhui Certified Tax Agents Association,缩写为ACTAA。
本会会址设在合肥市。
第三十七条 本章程由本会理事会负责解释。
第三十八条 本章程自全省会员代表大会通过之日起生效,报中税协和省主管局备案。
安徽省注册税务师协会章程
(2008年11月20日全省第二届会员代表大会通过)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和《国务院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安徽省注册税务师协会(英文名称:AnHui Certified Tax Agents Association,缩写:AHCTAA),是由安徽省境内的税务师事务所和注册税务师及注册税务师行业其他从业人员组成的独立、民间和自律的全省性一级社会团体。
安徽注册税务师协会(以下简称本会)经安徽省民政厅注册登记。
第三条 本会宗旨是服务会员,监督会员遵守职业道德和执业规范,实施安徽注册税务师行业自律管理,协调行业内、外部关系,维护国家和社会公众利益,维护纳税人和会员合法权益,促进行业健康、快速发展,为改革开放和繁荣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服务。
第四条 本会接受安徽省国家税务局、安徽省地方税务局、安徽省民政厅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业务主管部门是安徽省国家税务局、安徽省地方税务局。
第五条 本会设在安徽省合肥市。
第二章 职 责
第六条 本会的主要职责是:
(一)贯彻执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各项方针政策及规章制度。
(二)办理会员入会登记和进行年度检查。
(三)拟定行业职业道德规范、执业准则、业务规程及有关的工作管理制度,并监督检查实施情况。
(四)向安徽省国家税务局、安徽省地方税务局提交税收政策建议,反映行业工作的建议和要求。
(五)支持和监督会员依法履行职责,向政府及有关部门反映行业及会员的意见和诉求。
(六)支持会员依法诚信执业,维护会员合法权益。
(七)开展行业调查研究,组织理论研讨和工作经验交流,指导和推动我省注册税务师行业健康发展。(八)组织开展行业的争先创优活动,开展会员的思想品质、职业道德教育,以及业务知识和专业技能继续教育。
(九)编辑出版有关业务书刊和简报,建立行业信息网络,提供专业信息服务。
(十)开展省际、国际间的行业交往活动,加强行业间的协作与交流。
(十一)办理国家税务总局注册税务师管理部门、中国注册税务师协会和安徽省国家税务局、安徽省地方税务局授权或委托的有关事项。
会 员
第七条 本会会员分团体会员和个人会员。
团体会员是:依法批准成立的税务师事务所。
个人会员是:已取得资格的注册税务师;从事注册税务师行业的管理人员、有关专家、学者和知名人士。
个人会员分为执业会员和非执业会员。
第八条 会员的入会程序是:
拥护本会章程,自愿并提交入会申请书;
经常务理事会或其授权机构审议通过;
由本会发给会员证书。
第九条 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个人会员享有本会的选举权、被选举权;
(二)参加本会举办的学习、研究、经验交流和其他考察等交往活动;
(三)通过本会向有关部门提出意见和建议;
对本会工作具有批评建议权和监督权;
(五)对本会给予的惩戒提出申诉;
(六)优先获得本会编印的书刊、资料和信息,享有本会提供的各项服务。
(七)依照规定退出本会。
第十条 会员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国家法律法规,遵守本会章程,执行本会决议,维护本会合法权益;
(二)遵守职业道德,维护本会声誉;
(三)参加本会活动和继续教育,支持本会工作,向本会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
(四)按期进行会员登记,按规定交纳会费;
(五)承办本会委托的工作任务和依据章程应尽的其他义务。
第十一条 会员退会应书面报告本会,办理退会手续。
执业会员如果一年不交纳会费或者无故一年不参加本会业务培训或有关活动的,注销其执业会员资格,转为非执业会员。非执业会员如两年不缴纳会费或者无故不参加本会活动的,收回会员证书。
第十二条 会员如有严重违反本章程的行为,经本会常务理事会半数以上表决通过,予以除名。
第十三条 会员管理办法由本会秘书处拟定,常务理事会批准执行。
第四章 组织机构和负责人产生、罢免
第十四条 本会的最高权力机构是会员代表大会。会员代表大会的职权是:
制定和修改章程;
选举和罢免理事;
讨论决定本会的工作方针和任务;
审议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决定本会终止事宜;
决定其他重大事宜。
第十五条 会员代表大会须有三分之二以上的会员代表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会员代表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六条 会员代表大会每届四年。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换届的,须由常务理事会表决通过,报安徽省国家税务局、安徽省地方税务局审查,并经安徽省民政厅批准同意。但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一年。
第十七条 本会的执行机构为理事会,在闭会期间领导本会开展日常工作,对会员代表大会负责。理事会由会员代表大会选举组成,任期四年,可以连选连任,但一般不超过两届。
第十八条 理事会的职权是:
(一)执行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
(二)选举和调整常务理事;
(三)选举和罢免会长、副会长、秘书长;
(四)筹备召开会员代表大会;
(五)向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
(六)决定会员的吸收或除名;
(七)决定设立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
(八)决定副秘书长、各机构主要负责人的聘任;
(九)制定本会工作计划并组织实施;
(十)领导本会各机构开展工作;
(十一)拟定各项行业管理制度;
(十二)审议会员有关权益、纪律等方面的重要事项向有权机关提出奖惩建议;
(十三)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十九条 理事会须有三分之二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到会三分之二以上理事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条 本会设立常务理事会。
常务理事会由理事会选举产生,常务理事会在理事会闭会期间行使第十八条除第(二)、(三)项以外的职权,对理事会负责。常务理事人数不超过理事人数的四分之一。
在会员代表大会闭会期间,协会组织机构及个别成员因工作变动等需要调整的,授权常务理事会决定,并向下一次召开的理事会作出报告。
第二十一条 常务理事会须有三分之二以上常务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三分之二常务理事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二条 常务理事会至少一年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的也可采取通讯等方式召开。
第二十三条 本会实行会长办公会议制度,会长办公会议由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副秘书长组成。
第二十四条 本会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政治素质好;
在本会业务领域内有较大影响;
会长、副会长、秘书长最高任职年龄一般不超过65周岁,秘书长为专职;
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未受过剥夺政治权利的刑事处罚的;
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第二十五条 本会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如超过最高任职年龄的,须经常务理事会表决通过,报安徽省国家税务局、安徽省地方税务局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六条 本会会长、副会长、秘书长任期四年,可连选连任,但任期最长不超过两届。因特殊情况需延长任期的,须经会员代表大会三分之二以上会员表决通过,报安徽省国家税务局、安徽省地方税务局审查,并经安徽省民政厅批准同意后,方可续任。
第二十七条 本会会长为本会法定代表人。如因特殊情况需要由副会长或者秘书长担任本会法定代表人,应报安徽省国家税务局、安徽省地方税务局审查,并经安徽省民政厅批准同意后,方可担任。
本会法定代表人不得兼任其他社会团体的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八条 本会会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会、常务理事会以及会长办公会议;
(二)检查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常务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
(三)签署重要文件;
(四)负责本会财务收支情况的监督;
(五)代表本会处理重要事项;
(六)行使理事会和常务理事会授予的其它职权。
副会长协助会长工作,或者受会长委托办理有关事项。
第二十九条 本会设秘书处,为协会常设办事机构,其主要职责是落实本会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常务理事会、会长办公会的各项决议、决定,负责本会的日常工作。
第三十条 本会秘书长主持协会秘书处的工作。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
主持办事机构开展日常工作,组织实施本会年度工作计划;
协调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开展工作;
(三)提名副秘书长及各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主要负责人,交常务理事会决定;
(四)决定办事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专职工作人员的聘用;
经常务理事会、会长办公会授权签署的重要文件和办理的重大事项;
负责本会财务收支的日常管理工作;
处理其他日常事务。
第三十一条 本会副秘书长由秘书长提名,常务理事会批准。副秘书长协助秘书长工作。
第三十二条 理事会根据工作需要设立奖惩委员会、财务委员会、培训委员会等若干专门委员会。专门委员会是理事会的专门工作机构,其设置、调整具体职责和运行规则,由理事会批准。
专门委员会的日常事务由秘书处负责。
第三十三条 本会根据工作需要,聘请若干名誉会长、顾问,设荣誉理事。
本会根据注册税务师行业发展需要,可聘请税务机关有关人员为本会专家委员。
第五章 资产管理、使用原则
第三十四条 经费来源:
(一)会费收入;
(二)政府部门和税务主管部门的资助;
(三)社会资助,国内外团体或个人的捐赠;
(四)本会举办的事业收入,开展为本会宗旨服务的有偿收入;
(五)利息收入;
(六)其他合法收入。
第三十五条 经费支出:
本会举办的各种活动;
工作人员的工资福利、补贴及差旅费;
办公设施和用品的购置;
本会开展宣传、培训、调研、经验交流、国际国内交往和出版书刊;
注册税务师行业奖励基金;
其它合理支出。
本会经费收支情况定期向常务理事会报告。
第三十六条 本会按照国家和中国注册税务师协会有关规定向会员收取会费。收取的会费用于协会事业的发展,不得在会员中分配。
第三十七条 本会建立严格的财务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本会重大经费开支和重要活动需报经常务理事会决定。
第三十八条 本会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会计不得兼任出纳……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接受审计并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三十九条 本会的资产管理必须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接受会员代表大会和安徽省国家税务局、安徽省地方税务局的监督。
第四十条 本会换届或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须接受安徽省国家税务局、安徽省地方税务局和安徽省民政厅组织的财务审计。
第四十一条 本会的资产,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四十二条 本会专职工作人员的工资和保险、福利待遇,参照国家事业单位的有关规定执行。
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四十三条 本会章程的修改,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后报会员代表大会审议。
第四十四条 本会修改的章程,须在会员代表大会通过后,经安徽省国家税务局、安徽省地方税务局审查同意,并报安徽省民政厅核准后生效。
第七章 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
第四十五条 本会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于分立、合并原因需要注销的,由常务理事会提出终止动议。
第四十六条 本会终止动议须经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并报安徽省国家税务局、安徽省地方税务局审查同意。
第四十七条 本会终止前,须在安徽省国家税务局、安徽省地方税务局及有关机关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
第四十八条 本会经安徽省民政厅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
第四十九条 本会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安徽省国家税务局、安徽省地方税务局及安徽省民政厅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处理。
第八章 附 则
第五十条 本章程经二00八年十一月二十日第二次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
第五十一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于本会常务理事会。
第五十二条 本章程自安徽省民政厅核准之日起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