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基层局:
现将广东省财政厅、广东省地方税务局《转发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股改及合资铁路运输企业房产税 城镇土地使用税有关政策的通知》(粤财法〔2010〕12号)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一○年二月五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