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地方税务分局:
现将省财政厅、省国家税务局、省地方税务局《转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2010年上海世博会有关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粤财法〔2006〕18号)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转发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2010年上海世博会有关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
(2006年3月20日 粤财法[2006]18号)
各地级以上市财政局、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不发深圳):
现将《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2010年上海世博会有关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5〕180号)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2006年3月2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