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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莞地方税务局转发省财政厅 省国家税务局 省地方税务局转发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2010年上海世博会有关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

各地方税务分局:

    现将省财政厅、省国家税务局、省地方税务局《转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2010年上海世博会有关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粤财法〔2006〕18号)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转发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2010年上海世博会有关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

    (2006年3月20日 粤财法[2006]18号)

各地级以上市财政局、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不发深圳):

    现将《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2010年上海世博会有关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5〕180号)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2006年3月2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