越秀区、荔湾区地方税务局:
为方便纳税人办理各项涉税事宜,根据《关于新越秀区、荔湾区地方税务局内设机构编制和人员安置的指导性意见》(穗地税发[2005]238号)精神,经研究决定越秀区、荔湾区地方税务局分别设立第一、第二办税服务厅。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越秀区地方税务局诗书路9号的办税服务厅设定为“广州市越秀区地方税务局第一办税服务厅”,广九大马路4号原东山区地方税务局的办税服务厅设定为“广州市越秀区地方税务局第二办税服务厅”。
二、荔湾区地方税务局西华路98号的办税服务厅设定为“广州市荔湾区地方税务局第一办税服务厅”,浣花西路1号原芳村区地方税务局的办税服务厅设定为“广州市荔湾区地方税务局第二办税服务厅”。以上办税服务厅的牌匾由市局统一制作后下发。
三、请越秀区、荔湾区地方税务局根据本通知和辖区的实际情况安排好办税服务厅的经管业务,并及时告知纳税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