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区局、各稽查局:
现将《财政部 海关总署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文化体制改革中经营性文化事业单位转制后企业的若干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5]1号)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深圳市地方税务局二〇〇五年十月十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