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区局、各稽查局:
现将《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国移动通信集团公司与中国妇女发展基金会合作项目有关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5]53号)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深圳市地方税务局二〇〇五年七月二十六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