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珠海市地方税务局转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延长转制科研机构有关税收政策执行期限的通知》的通知

各区(分)局:

    现将省财厅、省国税局、省地税局《转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延长转制科研机构有关税收政策执行期限的通知》(粤财法[2005]41号)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珠海市地方税务局
二〇〇五年六月九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