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区(分)局:
现将省财厅、省国税局、省地税局《转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延长转制科研机构有关税收政策执行期限的通知》(粤财法[2005]41号)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珠海市地方税务局二〇〇五年六月九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