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河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转发《财政部、海关总署、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文化体制改革经营性文化事业单位转制后企业的若干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的通知

各省辖市国家税务局:

    现将《财政部、海关总署、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文化体制改革经营性文化事业单位转制后企业的若干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5]1号)转发给你们,请参照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