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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转发《财政部、海关总署、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救助打捞单位税收优惠政策的通知》的通知

各省辖市国家税务局:

    现将《财政部、海关总署、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救助打捞单位税收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2005]31号)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