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厦门市地方税务局专项检查公告

各有关企业:

    为进一步贯彻落实行政公开制度,体现税务稽查工作的公开、公正、透明,提高稽查工作效率,减轻纳税人的额外负担,同时有利于加强税收征收管理,规范纳税人的纳税行为,我局决定实行税收专项检查查前公告制度。

    今年我局确定的第一批专项检查包括:货物运输业税收专项检查、房地产业税收专项检查、电信、电力、烟草、石油等垄断行业税收专项检查、高等院校个人所得税专项检查(包括内外资企业、办事处、代表处等)。

    请上述相关企业单位于2004年4月25日前对2003年度(其中货物运输业为2002至2003年度)及以前年度的地方税费缴纳情况进行自查。纳税人可向管征局办税服务中心领取或登陆地税网站下载自查表,一式三份按规定的自查所属期进行填写,一份纳税人留存,一份报送管征局,一份报送市地税局稽查局稽查管理科(地址:厦门市厦禾路862号金山大厦十楼);集美、海沧、同安区纳税人自查表报送对应区局稽查局。自查表报送方式可采取上门报送或邮寄报送。纳税人自查应补的税费,请到所属管征局办税服务中心进行申报缴纳。

    我局将根据纳税人自查情况确定具体约谈对象,视实际情况采取集体约谈或个别约谈,督促企业对存在问题自行整改,之后再给予一周的自查时间。纳税人自查补税须依实按税款所属期限申报,如纳税人将自查查补税款以当期应纳税款申报入库的,仅作为当期多申报由征管部门再予办理退税,不视为自查补缴税款处理。

    我局将于5月8日起组织进行重点检查。凡被我局查处的涉税违法问题,将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的有关规定予以严肃处理。

    特此公告。

    附件:纳税自查表(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