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地级以上市财政局、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
现将《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教育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04]39号)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广东省财政厅、广东省国家税务局、广东省地方税务局二00四年四月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