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分局:
现将广东省国家税务局、广东省地方税务局、广东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广东省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优惠证适用范围及有关问题处理的通知》(粤国税发[2003]280号)转发给你们。市局提出如下意见,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在办理各项下岗人员再就业优惠手续时,经审核给予优惠扶持的要在《再就业优惠证》的相关栏目中据实登记,填写注明,并加盖分局公章 ;
二、各征管分局要按照此《通知》规定及时与当地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联系,设定专人负责,建立信息定期通报制度。
深圳市地方税务局
二〇〇四年二月六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