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区县(自治县、市)国家税务局,各直属单位:
现将《科技部、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海关总署、新闻出版总署关于印发〈科普税收优惠政策实施办法〉的通知》(国科发政字[2003]416号)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