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分局:
现将《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国东方资产管理公司处置港澳国际(集团)有限公司有关资产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3]212号)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深圳市地方税务局二〇〇三年十二月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