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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地方税务局转发市财政局关于文化事业建设费执行“非典”优惠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

各分局:

    现将深圳市财政局《关于对〈关于文化事业建设费执行“非典”优惠政策有关问题的函〉的复函》(深财函[2003]543号)转发给你们,结合我市实际,明确如下:

    一、对费款所属期为8月1日以后的广告业文化事业建设费停止减半征收的优惠政策,恢复按广告业收入的3%全额征收文化事业建设费。

    二、对费款所属期为8月1日以前的应减未减、已全额缴纳的文化事业建设费,准予减半征收,纳税人可向地税机关申请退费。

    请遵照执行。

    深圳市地方税务局
二〇〇三年八月二十六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