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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莞市地方税务局转发省地税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外国投资者并购境内企业股权有关税收问题的通知

各地方税务分局:

    现将省地税局《关于外国投资者并购境内企业股权有关税收问题的通知》(粤地税发[2003]202号)转发给你们,市局明确,对企业新并购的房产不能视同新购置的房产享受免征房产税三年的税收优惠,请一并贯彻执行。

    附件:广东省地方税务局转发关于外国投资者并购境内企业股权有关税收问题的通知

    东莞市地方税务局
二○○三年八月二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