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市地方税务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国际航空电讯协会从中国境内收取费用有关税收处理问题的补充通知》(国税函[2003]703号)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国际航空电讯协会从中国境内收取费用有关税收处理问题的补充通知
广东省地方税务局二○○三年七月三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