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市地方税务局:
现将省财政厅《关于对受“非典”疫情影响比较严重的行业减免部分政府性基金暂行征收办法的补充通知》(粤财综[2003]111号)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广东省财政厅关于对受“非典”疫情影响比较严重的行业减免部分政府性基金暂行征收办法的补充通知
广东省地方税务局二〇〇三年七月十四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