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甘肃省国家税务局转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铂金及其制品税收政策的通知

各市、地、州国家税务局,矿区税务局,省局直属征收分局:

    现将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铂金及其制品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03]86号)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铂金及其制品税收政策的通知

    甘肃省国家税务局
二○○三年五月十九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