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盟市、计划单列市地方税务局,区局各派出机构、事业单位: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2003年税务教育工作要点>的通知》(国税函[2003]218号)转发给你们,请各地结合全区地税系统2003年培训工作要点和本地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内蒙古自治区地方税务局二○○三年四月二日